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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字体: 】【2008-6-26】 【作者/来源 管理员】  【关 闭
各市水利(水务)局: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7〕9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认识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大量增加,水土流失呈不断增长趋势,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巨大压力。加强水土保持督察工作,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可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良好的水土资源环境,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及时督察,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采取多项措施加以认真落实,防止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水土保持违法现象发生。
    二、明确责任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水土保持督察工作任务量大、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有关职能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在水土保持督察工作中的相互协作,在明确主次责任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要明确局领导和专门科(室)负责水土保持督察执法工作,需要其他机构配合的,应同时明确配合机构的职责。在责任科(室)中,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督察执法工作。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请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厅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处。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主动寻求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时在涉及到的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相互通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大和政府等汇报,争取多方支持。对问题突出、督察难度较大的要及时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
    四、全面调查,掌握情况
各地应对辖区内的各类型开发建设项目逐项调查,了解掌握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交等情况,建立本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数据库,实施动态更新管理。由国家和省批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统计表已放在安徽水利信息网(www.ahsl.gov.cn)“农水与水保”栏目中。各地要按照统计表格式,把市、县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整理、汇总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厅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处。
    五、深入现场,认真开展督察
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认真督察。每年督察项目数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的20%,并写出年度督察报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督察频次,县级水利部门每年至少督察3次,市级水利部门每年至少督察2次,市、县两级督察可以合并开展。督察时,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在流域分别按水利部有关流域委员会制定的督(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认真填写表格,并上报省水利厅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处。
联系人:高小强0551-2128053、2128054(传真)
电子邮件:stbc@ahsl.gov.cn
 
附件: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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